释义 |
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2、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3、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综上所述,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