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1、《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当事人请求仲裁员回避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知道仲裁员有需要回避的事由依然同意该仲裁员进行审理的,事后不得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 3、仲裁员回避后重新选定或重新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二、仲裁员回避由谁决定 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三、仲裁员回避的形式有哪些? (1)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即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从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仲裁员的自行回避,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该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自行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2)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有权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仲裁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会员主任决定该仲裁员是否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另外,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因回避以外的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按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主要包括仲裁员死亡、生病、被除名以及拒绝履行职责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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