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网络人格侵权是指,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健康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网络侵权行为,通常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上传互联网;没有和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的合同,就擅自转让新闻单位发布一些新闻;在互联网上传播盗版音像制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