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会被警告,记过降职或者开除。在实践中,对于违反计生条例规定超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旦恶意隐瞒事实等情节恶劣的才给予开除。 具体处罚为: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出现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政策外怀孕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拒不提供孕检结果或外出躲藏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使用_假计划生育证明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而政策外生育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或有配偶又与他(她)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生育一个子女后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等情_,将一律被处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_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