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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造成病人病情危急,致使病人因没有及时抢救,而死亡,怎样请求赔偿?
释义
    :在医疗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生值班期间无故拒绝或拖延救治,导致危急患者死亡或重伤的,应属于能为而不为的情形,已经构成刑法理论中的不作为犯罪,应承担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值班医生不积极治疗,向上级主管医生报告,病人病情危急,病人因未及时抢救而死亡,如何请求赔偿
    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属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死亡补助金、抚恤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我是一个四肢对称性软瘫病人,申请办理残疾证,结果医生给签定了一个四级,不符合实际病情?
    办理残疾证必备的条件: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符合国家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造口人”,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为了保住直肠膀胱病变(如直肠癌、膀胱癌、肠梗阻等)患者的性命,医生通过手术切除患者病变的部位,在患者的腹部左侧或者右侧开一个口,患者的排泄物(大便或者小便)通过该造口排出体外,并在造口处粘贴一个袋子来装排泄物,医学上称这类患者为“造口人”。办理残疾证首先需要申请人在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凡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其中一种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军可以办理残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第九条 (三)评定: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医院误诊病情导致病人死亡应赔偿多少
    医院误诊致死赔偿费用按如下方式予以计算:一般情况下,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受诉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若已满六十周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予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值班医生没有积极治疗和向上级主管医生报告,导致患者病情危急,导致患者因未及时抢救而死亡,如何要求赔偿
    在医疗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生值班期间无故拒绝或拖延救治,导致危急患者死亡或重伤的,应属于能为而不为的情形,已经构成刑法理论中的不作为犯罪,应承担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医生没有说清楚病情,让我出院,然后叫我一个礼拜去复查,我没有去,导致现在病情严重,这样医生有责任吗?
    患者认为医生应负责任与医生发生医疗纠纷时,目前有以下三种解决办法:1、与医生协商解决。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纠纷,医患双方可协商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后悔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保护诉讼权,但是在签订协议时无法证明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情况下,必须认定协议有效。2、申请办理卫生行政部门。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当事人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在当事人知道或知道其健康受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前提。患者的举证责任集中在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健康损害、死亡等)和与医疗机构的医疗关系(病历、医疗费用发票等)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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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