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未经一方同意的出售是无效的,但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的,出售就是有效的。善意是指不知道该财产是他人的人,合法地取得其所有权。原所有人不能要求其返还。 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如未经另一方同意而进行买卖,则一般被视为无效行为。但如第三方取得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则不能视买卖行为为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是为日常生活必需,否则一方不能私自处分。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方,且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因为物权取得制度规定如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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