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情况下,一方私下买卖房产,但是另一方不同意的,那么该房屋交易行为无效。但是如果该房屋登记在夫妻中的一方名下,该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就把该房屋进行出售的。那么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完登记手续后,另一方才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该追回请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