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照片证实丢失欠条 |
释义 | 欠条丢失后,照片可能不能作为证据,需要其他证据来辅助认定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自己主张的证据,法院也有责任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律分析 欠条丢了有照片可不可以 欠条是债务纠纷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而欠条丢了有照片的,照片可能不能成为证据,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辅助认定债务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拓展延伸 失而复得:照片证实丢失欠条的归还 在这个故事中,一张珍贵的照片成为了证实一个丢失欠条的关键。当这张照片被发现时,它承载着过去的记忆和承诺,引发了一系列的事件和寻找行动。人们追溯着这张照片的来龙去脉,重新激起了对失而复得的希望。通过调查和努力,他们成功地找到了丢失的欠条,并将其归还给了合法的所有者。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即使遭遇失去,也不要放弃寻找和努力,因为命运有时会带给我们意想不到的转机,让我们失而复得。 结语 照片是一种重要的辅助证据,但并不能直接成为证明债务关系的主要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债务纠纷中应提供书证、物证等更可靠的证据来证明欠条的存在和内容。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照片可以作为补充证据,帮助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案件。这也提醒我们,即使面临困难,我们仍然应该坚持努力,寻找失而复得的机会,实现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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