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 |
释义 | 一、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管理他人事务; 2、具有管理的意思(管理人认识到其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愿意把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 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4、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或违法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与正当无因管理的区别)。 二、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不具有违法阻却性。 若管理人因不当管理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构成侵权。 2、若被管理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则被管理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但被管理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 3、若被管理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处理,符合侵权要件的,被管理人还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三、无法律上义务怎么看 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在这里,连带债务值得特别一提。对于连带债务,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互负连带债务,债权人只要找到一个债务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债务,该债务人代替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根据是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无法律上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无因管理。至于该债务人在偿还了全部债务之后,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问题,则另当别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