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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
释义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票据纠纷规定》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关于票据期后背书的效力问题
    票据期后背书是针对一般的票据背书而言的,是指一定期限之后所进行的背书,期后背书包括到期日后背书和期限后背书两种。到期日后背书,是指票据到期日后尚未发生拒绝支付时进行的背书,或者在票据到期后发生拒绝支付但是尚未作成拒绝证书或者能够作成拒绝证书的期限尚未终了时所进行的背书。判断背书是否为到期日后背书的标准,主要是票据上所记载的背书日期,但是对于背书的日期,应为任意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对背书行为的有效成立不产生任何影响。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则难以确定背书系期前还是期后所为,因此,为保护持票人的利益,各国票据法都规定,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债务人如主张该背书系到期日后背书,则根据《民事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负担原则,由提出该主张的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而票据的期限后背书,则是指在票据到期后发生拒绝支付,已经作成拒绝证书或者能够作成拒绝证书的期限已经终了时所进行的背书。由于票据到期日在前,而作成拒绝证书的时间在后,所以,到期日后背书可以包括期限后背书。
    票据期后背书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转移效力。期后背书也产生权利转移的效力,但是产生的是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而不是票据法上一般背书转让的效力。被背书人享有对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但是票据上关于人的抗辩不因权利转移而切断,债务人对背书人所能主张的抗辩,无论经过多少次背书,对被背书人都可以主张。
    2、权利证明效力。期后背书的权利证明效力与一般转让背书相同,被背书人仅凭背书的连续,即可以行使其取得的债权。
    期后背书不产生权利担保的效力。期后背书仅发生一般债权转让的效果,在期后背书中,背书人将票据权利转让
    法律依据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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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1:5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