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本票哪些情形拒绝付款 本票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的情形包括背书不连续、收款人名称不符、出票日期不符、密押不符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七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二、票据背书的种类 《票据法》第27条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类。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持票人并非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委托他人收款或提保债务为目的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背书作为票据行为,除具有一般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不可分性。背书转让的必须是全部票据权利,而且该全部权利只能同时转让给同一人。按《票据法》第33条规定,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票据金额同时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单纯性。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如果背书附有条件,如背书记载“收货后背书转让有效”等,依《票据法》第九条规定,所附条件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