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中买方迟迟不付货款如何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买卖合同中买方迟迟不付货款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中买方迟迟不付货款会承担相应违法责任,可以提起诉讼,也可以申请解除合同。法院判决下来拒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的履行期限,不利于鼓励债务人积极主动履行债务。 二、延期付货款是否需支付利息 需要。迟延支付货款时,买受人不但要继续支付价款,而且还有责任支付迟延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买卖合同中延期支付货款怎么办 买卖合同中延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可以要求违约赔偿。合同对延期付出货款的违约行为约好不明时怎样处理。 每次供货均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联系。在当事人两边没有约好价款付出时刻,又不能达到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买卖习气断定付款时刻。所谓买卖习气,是指在买卖中已被人们遍及接受的,长时刻、重复实践的行为规则。实务中,当合同约好不明或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了解有争议时,买卖习气的断定和适用应当考虑以下要素: (一)当事人的买卖行为是否具有长时刻性,行为内容是否具有惯常性; (二)有必要是当事人之间在惯常的买卖过程中所构成的一种两边均认可的办法; (三)依据买卖标的的性质特征,不归于直接联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备、产品、物品,需求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经过查验、检测、检疫等办法进行审定的事项; (四)买卖习气的断定,应当由建议存在买卖习气的当事人负举证职责。 拖延付出货款时,买受人不光要继续付出价款,并且还有职责付出拖延利息。供货人A公司在没有明示抛弃利息的情况下,有权建议逾期付款的利息。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的履行期限,不利于鼓励债务人积极主动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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