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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拒绝承兑起几日可以追索
释义
    法律分析: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票据追索权本身的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七条
    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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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5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