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卖合同中,如卖方违反义务,买方可以采取卖方自费补救措施或宣告合同无效。卖方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或不便,买方也需在合理时间内回应卖方补救请求。如果买方未及时回应,则卖方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不能采取相抵触的补救措施。 法律分析 可以主张两部分权利:先前交付货物的全部货款和定做未完成部分的成本。当卖方违反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甲公司作为买方需要采取以下补救措施之一:卖方自费采取补救措施。除了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形外,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后仍可以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 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其是否接受卖方的补救,而买方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未对此要求作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照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