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①对于被侵权人因侵权人施工导致的损失,若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具有可赔偿性或者经司法鉴定作出的损失认定明显高于诉讼中的其他书证中表现的价格,且被侵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价格上升的理由,则该损失赔偿请求不被支持,司法鉴定结论不具有可采纳性。 ②在进行损失鉴定的过程中,被侵权人对于遭受到的损失,没有请求赔偿直接损失,而是将其直接转化为预期可得的利润,则不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对于其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均不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明确了对财产造成损害的,一般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此处的直接损失,是与间接损失相对的。间接损失,是指由于侵权人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在一定范围内与财产相关的未来利益的损失。间接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而是可得利益的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