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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况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
释义
    1、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不赔。
    2、地震不赔。
    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由于缺少数据和经验,保险监管部门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3、精神损失不赔。
    大部分保险条款会有类似的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精神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范畴,保险公司缺乏针对精神损害的定损标准。
    4、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
    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因此,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
    5、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
    6、爆胎不赔。
    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只是车轮单独损坏的情况不赔。当然,由于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然负责赔偿。
    7、被车上物品撞伤不赔。
    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击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8、未经定损直接修车的不赔。
    如果车辆在外地出险,也要先定损再修车,否则保险公司会因为无法确定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
    9、把负全责的肇事人放跑了不赔。
    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责任在对方,如果放弃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10、车没丢,轮胎丢了不赔。
    如果不是全车被盗,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等被盗,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1、拖着没保险的车撞车不赔。
    如果因为开车拖带一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上路,与其他车辆相撞并负全责,保险公司不会对此做任何赔偿。
    12、撞到自家人不赔。
    13、车灯或倒车镜单独破碎不赔。
    14、自己加装的设备损坏不赔。
    车主自己加装的音响、电台、冰箱、尾翼、行李架等,若无对此单独投保,一旦撞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会对此赔偿。
    15、随车物品致损的不赔。
    哪些情况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保险公司不赔偿的情形有:
    1、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行驶证没年检的不赔
    2、发动机进水后,再次启动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
    3、爆胎不赔
    4、车没丢,轮胎、反光镜片丢了不赔
    5、自己加装的设备损坏不赔
    6、未经定损直接修车的不赔
    7、故意放走负全责的肇事人不赔
    8、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
    9、拖着没保险的车撞车不赔
    10、精神损失不赔
    11、地震等自然灾害不赔
    12.事故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赔
    13.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不赔
    14.醉酒驾驶的不赔
    15.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赔
    16.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赔
    保险合同的范围有哪些
    1、投保人与保险人可以采用保险单的形式;
    2、投保人与保险人可以采用其他保险凭证的形式;
    3、投保人与保险人可以约定采用其他的书面形式。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具体哪些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一般不属于合同有关法律的调整范围,而是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但是没有相关规定的,也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有关合同的规定。
    保安属于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吗?
    法律分析:物业公司有招保安的权利。物业公司可以自行聘请保安,与保安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与保安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协议。根据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保安指保卫治安,是一个职业工种。其主要职责为防火、防盗、保护人身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哪些协议不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范围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此外,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也不适用《合同法》。比如:(1)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如财政拨款、征用土地、房屋等行为,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适用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不适用《合同法》;(2)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对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适用《合同法》:(1)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2)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3)政府的采购活动。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应加以规范,目的在于防止浪费,杜绝腐败,保护民族工业等。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束采购行为的另一方,政府与被采购方之间订立的采购合同要适用《合同法》。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身,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来规范。(4)关于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问题。为了保证国防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的需要,在个别情况下,国家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为此,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章中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该内容由 唐其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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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5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