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发生交通事故首先伤者在拿到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后,那么根据伤者的伤情,已经构成伤残的伤者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及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的鉴定,鉴定以后那么可以协同车主,肇事方共同到肇事方购买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和解,如果和解不成可以到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在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