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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国家赔偿之后,可以进行追偿的对象是谁?
释义
    追偿权是指国家机关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后,保留要求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故意实施加害行为或对加害行为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追偿权的对象。故意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损害,仍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法律分析
    追偿权是指国家机关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后,保留要求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即追偿权的对象是故意实施加害行为或对加害行为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指的是致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损害,仍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拓展延伸
    追偿权对象是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追偿权是指债权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利。那么,追偿权对象是谁呢?根据法律规定,追偿权对象是债务人,即债务人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同时,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就该债务享有的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实现债权。因此,追偿权对象是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就该债务享有的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实现债权。
    结语
    追偿权是指国家机关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后,保留要求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故意实施加害行为或对加害行为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追偿权的对象。故意指的是致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损害,仍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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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