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票兑现的方法和拒付后的处理方式 |
释义 | 支票兑现有两种方法: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或委托公司的往来银行代为兑现转账。公司通常选择第二种方式,以确保安全和便利性。支票被提示后,付款人从发票人户头中支付金额给持票人。如果支票被拒付,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必须在提示期间内提示,并附有付款银行拒绝支付的理由。行使追索权需满足这两个条件。如果支票被拒付,付款银行会开立拒付的证明。如果发票人或背书人拒绝支付,可能导致诉讼案件的产生。 法律分析 支票兑现有两种方法: (1)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 (2)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代为兑现转账。 取得支票后,就要将支票向付款人(金融机构)提示。支票一旦被提示后,付款人就从该提示的支票的发票人户头中,支付支票上记载的金额给持票人。 公司通常都是以第二种方式兑现支票金额。将支票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代为交换兑现,银行将支票带至票据交换所交换,由银行之间处理。这时,付款银行的发票人的存款余额不足时,这张支票就成了拒付支票,会被贴上不能付款的笺条而退还。 某些时候也可由第一种方式使支票兑现,但如果付款银行是在外地,这么做就很无效率,而且不经由票据交换所,若发生存款不足的情形时,彼此间的纠纷就很难处理。因此,为确保安全及便利性,还是经由银行代为交换兑现。 有些发票人很糊涂,即使今年2月无29日,付款日仍写29日,6月无31日,也开6月31日,遇到这种情况,依《票据法》规定,仍依当月最后一天为付款日。支票若经发票人向银行提出止付的申请,付款银行就不得支付金额给持票人。会计人员在收到支票的当天或第二天,就应该立刻将支票转入银行代收。 但如果支票拒付,还可以行使追索权,具体条件如下: (1)在提示期间内提示; (2)支票上附有付款银行拒绝支付的理由。 由于存款额不足等理由,提出兑现的支票就会被拒付,然后从银行退回给持票人。这种情况下,虽然支票被拒付,但对持票人而言,有向发票人或背书人要求支付该支票上的金额或利息等的权利,此种权利就称为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必须具备上列二项条件。上述第一个条件是指发票日后10日内必须提示兑现。如果过了提示期间,发票人可取消付款的委托,而该支票的追索权也随之取消。 要证明支票被拒付,付款银行会开立拒付的证明。其有关文句是“××支票,由于×××理由,无法兑现。×年×月×日××银行××分行,经理×××印”。票据拒付被退票时,拒付理由的笺条会随着支票退还给持票人。 如果票据遭退票无法领到现金,即可行使追索权。如果行使了追索权,而发票人或背书人无支付的意思表示的话,就会导致诉讼案件的产生。 结语 支票兑现有两种方法: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或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代为兑现转账。为确保安全和便利性,通常选择第二种方式。支票一旦被提示后,付款人将支付支票上的金额给持票人。如果支票被拒付,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必须在提示期间内提示,并附有付款银行拒绝支付的理由。行使追索权需满足这两个条件。如果支票被拒付,付款银行会开立拒付证明,持票人可凭此证明行使追索权。如果发票人或背书人拒绝支付,可能会导致诉讼案件的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三节 承兑 第四十三条 【附条件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六条 【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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