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咨询:不开发票就不付货款? |
释义 | 作为一个专注于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律师,几乎每天都在目睹客户的商品交易、货款清收,货款清收看似简单却每天都在重复的上演,年复一年,日复一日。 今天就货款清收当中涉及到的发票问题聊一聊,说一说。 大家回忆一下,有没有在大型公司的合同里看到诸如:供应商要先开具发票然后才能支付货款的霸王条约。又或者看到合同价格是含税价格或者非含税价格等等关于发票的那些条款。 合同中的价格含税,这意味着货物的定价涵盖了货物本身的价值和税款。而不含税价格当然就不言自明了。大家可不要小看了合同中的含税和不含税的字眼,因为这两三个字眼引发的案件纠纷在我的办案经历中可不少,颇具有代表性。 我有一个客户是集覆铜板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企业,为了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2016年先后从东莞一家企业采购了价值上百万元的设备,合同约定价款为含17%增值税的国内价格。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约定交货,我的客户也按合同的约定进行付款,但遗憾的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了质量问题,双方遂发生纠纷。但遵纪守法的客户依然还是按合同约定支付了90%的货款,因有质量问题留有2万多元的货款没有支付,同时要求供应商开具已付货款的发票。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毫无悬念地并未提供发票。2万元的货款相较于上百万的货款17%的增值税,供应商当然会作出宁可放弃剩余的2万元余款也不开票的选择。我的客户陷入了新的烦恼中,发联络函给供应商要求开票,供应商要么要求支付尾款,要么装聋卖哑。客户支付尾款吧,设备有质量问题对方发票也没开,又怕越陷越深,向税务机关投诉吧,又有所顾虑,似乎无法找到最为妥当的处理方式,就这样拖延了长达近3年的时间,才找到了我们。 专业律师是如何处理的呢: 首先,我向对方发送了律师函,引起对方的初步重视。但东莞企业主和我商谈后,仍然无法达成一致,继续不催收尾款,也不开票,打着两不找的如意算盘。 问题依然醒目的摆在那里,如鲠在喉---客户终于下定决心提起诉讼。可是作为专业的律师坦率地讲,此类案件按照我的经验敲开法院的大门进行立案,都会非常非常的困难。客户的诉讼请求是开具发票,补偿税款差额。貌似都是税务机关管辖的事与法院无关,法院会管吗,隐隐地感觉凶多吉少。 客户永远都是上帝,我务必想尽一切办法去解决当事人的问题。我起初考虑诉讼请求定为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因不开具发票而导致的损失,但开具发票是企业法定纳税义务,这样的诉讼请求想来是万万不能的。只有请求开具发票,可是直接请求被告开具发票,法官也绝对不会立案的,怎么办?最终经过深思熟虑,确定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向原告开具金额为**元的发票,并退还税差(今天想来应该说是退还设备款更符合诉讼策略)。确定好诉讼方案后,忐忑不安地向法院递交了诉状,立案如预料般遇到了困难,几经沟通,几经请示,几经修改,终于立了案,交了费(从未如此期待缴纳诉讼费)。 但案子的困难远远没有结束,心中无法踏实。案子分配承办法官后,承办法官多次跟我沟通,被我说服,又觉得不妥当,又沟通,最终还是认为关于税票的事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要求我撤诉,否则会以不属于法院管辖的理由驳回诉讼请求。法官的话并没吓到我,我明确表示为难,好不容易立的案,我是绝对不会撤诉的(并未向法官坦陈)。诉讼对于不愿意向税务机关投诉的当事人来讲已是最后一道防线,我跟法官讲述了案件的始末,并恳请法官协助我向被告施加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必要语言压力,以达到国家税收、当事人利益、法官工作的全面平衡。也许法官被我的真诚、敬业所触动,当然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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