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票据债务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以及具有其他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抗辩事由的。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