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场价格欺诈赔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法律规定,直白地说就是如果你受到欺诈的事实被认定的话,你可以主张消费金额三倍的赔偿;如果不足500元的,按500赔偿。 一、常见价格欺诈方式 1、虚假标价 标价签、价目表上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2、两套价格 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高低两种不同的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3、模糊标价 商家有意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 4、虚构原价 原价就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优惠价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原价,否则就是虚构原价。主要表现为虚构原价打折、虚构原价降价、虚构原价优惠、虚构原价促销、虚构原价减现等。 5、虚假折价 商家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6、混淆销售处理商品 销售处理品时,有意不详细标明处理品和非处理品价格,以期浑水摸鱼。 7、模糊赠售 采用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时,没有如实标注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把假冒伪劣商品作为馈赠品,最常见的就是“买一送一”。 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附加价格条件时,不标示或者仅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内容。 9、不履行价格承诺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的,消费者购买之前商家却不能兑现承诺。 10、谎称价格诱骗交易 商家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以此诱骗消费者与他交易。 11、质量与价格不符 商家在出售商品过程中存在掺杂、掺假、短斤缺两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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