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客户提供需抵押贷款车辆的材料 2、由借款方评估人员对需抵押车辆进行评估 3、借款方与贷款方协商抵押车辆价值 4、借款方与贷款方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并同时进行公证 5、借款方与贷款方至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并办理相关证明 6、贷款方将车辆行驶至借款方所指定的停车场,将所有车钥匙交我公司保管借款方开出收件清单同时交付抵押款额 7、抵押期满后,由贷款方至借款方办理还款解除抵押手续,偿还全部借款,配合借款方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领取车钥匙 8、贷款期满后,如客户未至我公司办理续抵或解除手续的,借款方将按照车辆抵押贷款规则进行绝押处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