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耕地使用权能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能够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未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但是抵押的财产必须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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