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一级卡主是否应该赔偿 |
释义 | 诈骗一级卡主是应该赔偿。但是诈骗一级卡主多数卡主都会选择退赔一部分损失。从刑法角度讲,卡主没有赔偿的义务,司法机关也无法强制要求其赔偿。但有的为了争取从轻处罚,会主动给予赔偿,主动赔偿金额不受限制。卡主一般会涉嫌帮信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旦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通过退赔受害人的损失,拿到受害人的谅解,可以获得从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对违法所得都具有退赔责任,即所谓的“连带责任”。比如电信诈骗团伙,只抓到了某个诈骗分子,那么该诈骗分子对团伙诈骗的钱财都有退赔的义务,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有效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但是卡主属于诈骗犯罪的上下游犯罪,与诈骗分子不构成共同犯罪,而单独构成独立的犯罪,同时诈骗的钱财也不会归其所有,而是获取少量的劳务费、好处费。如果让这些人也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明显显示公平。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规定已经很明确了,电诈分子及为电诈提供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还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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