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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口头工资和合同工资不一样以谁为准?
释义
    口头工资和合同工资不一样以劳动合同为准,工资纠纷应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权,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签订工资时要求口头工资和合同工资一致。
    法律分析
    一、口头工资和合同工资不一样以谁为准
    以劳动合同为准。
    阴阳工资合同在一些民营企业大量存在,有的是为了合理避税,有的是为了少缴纳五险一金,有的是为了防止将来的劳动纠纷中的赔偿,有的是规避其它工资性成本,很多人默认了这种现象,但在今后的工作后一旦出现纠纷,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一种损失。
    二、工资纠纷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建议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工资纠纷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现在一些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会出现阴阳工资的情况,口头工资和实际工资不同,但是只有书面的合同工资是可以作为法律凭证的,所以当事人在签订工资时一定要要求口头工资和合同工资是一致的才签订。否则到时候损害的是自己的利益。
    结语
    合同工资是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凭证,口头工资与合同工资不一致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阴阳工资合同存在的目的各异,但在劳动纠纷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会遭受损失。对于工资纠纷,建议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维权。劳动报酬拖欠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责任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可要求支付赔偿金。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有中断和中止的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据。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求口头工资与合同工资一致,以保护自身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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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4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