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规定有: 1、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法定代表人要经登记确认; 3、法定代表人要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信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的法律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适用于以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0年4月4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修订,2001年7月22日修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发布,2001年4月12日修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发布)等等。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主要有哪些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 1、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2)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2、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3、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外国投资者的条件。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规定有: 1、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法定代表人要经登记确认; 3、法定代表人要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信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公司的股东是谁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要注意不能如内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国内的自然人不可以作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外籍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东,这也许会影响到外资企业上市的员工持股安排。 外商投资发改委备案的规定有什么 商务部这次正在征求意见的《备案办法》却是货真价实的事后备案。具体规定可总结如下: 1.备案机构为省级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商务部给了当事人两个选择,或者由境外投资者在取得名称预核准后,指派代表代理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向通过备案系统在线申报备案(事前备案);或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备案(事后)。(第五条企业设立备案);对于事前备案来说,如果在提交备案信息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不要紧,照常拿营业执照,只要在拿到营业执照30日后办理变更备案即可(第八条实际投资变化备案); 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申报备案(事后备案),并且,商务部很贴心的为总是在纠结完成日的审计师们规定了一个明确的变更完成日,即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变更决议或决定的时间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4.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发生变更时涉及负面清单的,则从备案转为审批(第十条备案转为审批); 5.备案流程全程在线处理,备案材料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备案机构的反馈意见和备案结果均在线告知; 6.涉及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则按相关规定办理; 7.对于违反《备案办法》的行为,商务部则采取抽查、根据举报检查、根据有关部门建议检查、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遂行事后监督。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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