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告是可以当庭反诉原告的。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当庭改变诉讼请求,被告若不同意原告改变诉讼请求,可以反诉。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当庭反诉要交反诉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其中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法律规定情况如下: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