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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了解证据保存的法律规定
释义
    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期间当事人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在于控制方式和行为性质,前者保障取得证据,后者具有更多功能。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强制措施的意思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如下:
    一是控制方式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是由执法人员对证据进行现场清点,造册登记,交由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同时将证据就地保存。在此期间当事人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这种控制方式是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施加了保管义务,但实质上并没有影响当事人对证据的占有权。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包括查封或者扣押等,这种控制方式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涉案财物的占有权。
    二是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先行登记保存则只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所拥有的一种取证手段,只是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独立的可诉性。
    三是功能设定不同。虽然两者均有防止证据损毁的功能,但先行登记保存的功能仅限于此,只是为了保障更好、更完整地取得证据。但行政强制措施的功能则更加丰富,除取得、保护证据外,还包括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功能,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能起到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的作用。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的一种取证手段。这种控制方式并未影响当事人对证据的占有权,仅仅是行政机关施加了保管义务。相比之下,行政强制措施则是对涉案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财物的占有权。此外,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而先行登记保存仅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环,不具有独立的可诉性。虽然两者都有防止证据损毁的功能,但行政强制措施的功能更加丰富,包括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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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6:5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