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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作为民告官的诉讼类型其当事人身份是什么
释义
    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作为“民告官”的诉讼类型,其当事人身份具有鲜明的恒定性,即 “两造恒定”。
    1、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当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不是作为行政主体,而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时,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行政诉讼当事人有什么特征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主要是: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某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名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就不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如诉讼代理人等;
    (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行政诉讼法》第25条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1、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强调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因为行政诉讼有自己的特殊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而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服从地位。二者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管辖,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当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行政机关不能再以管理者、领导者的身份自居。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该内容由 张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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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0:4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