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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提出的47万元的所谓共同债务不能成立
释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本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原告不承认上述借款的真实性。因为:
    第一,被告自称为家庭共同生活借款,原告却从不知情,被告在诉讼之前也从未与原告提及过、商议过,与常理有悖;
    第二,根据原被告的家庭状况,经济宽裕,并没有对外借款的需要;
    第三,有关证人的当庭证词存在漏洞,真实性值得怀疑。
    一、什么证据能证明债务是个人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证明债务是属于个人的证据是比较多的,例如借条、欠条、借款合同、家产日常开支证明等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收到还款后又退还是否能依照原借条主张还款
    可以,被告主张已经还款未抽回借条原告可以未收到借款为由抗辩,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拿出已经偿还债务的凭证,若是被告并不能拿出银行流水、微信或者支付宝等的转账记录,那么法院一般会认定被告没有还钱。
    1、被告主张已经还款未抽回借条原告可以未收到借款为由抗辩,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之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
    2、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借款人已经还款但没有要回借条的情况;也有出具了借条但未获得款项;甚至还存在被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单凭一张借条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否认并且提供了足以怀疑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主张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项,除借条之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否认,经审查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对于数额较小的借贷,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支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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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5:3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