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证明的开具方法如下: 1、当事人通常可以带着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驾照,行驶证,原始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的报告单,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的图纸,及其询问双方当事人,或证人的笔录等资料,到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找交警开具交通事故证明; 2、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如下: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