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 二、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三、审计工作人员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工作补贴。 四、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一、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 二、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三、审计工作人员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工作补贴。 四、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六、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人事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19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