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拒收现金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收现金。 收款单位接受现金支付时,要为消费者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找零不便、怕收假币、人手不足、内控风险等理由,不收现金。避免出现现金支付较非现金支付相比,手续繁琐、环节多、时间长等情形。 为保障消费者的自主支付选择权,保障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等偏好使用现金人群的正常生活、消费需求,人民银行建立了整治拒收现金的长效机制,细化措施,融入日常工作之中,建立和谐的人民币流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 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二)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