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拒绝收现金犯法,将面临国家经济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 2、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 3、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