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人身损害纠纷当中,如果受害人伤势过重需要人员陪护照料,会产生相关的护理费用。对于相应的护理期限,若受害人可以通过治疗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参考该意见。如果无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则以住院时间或治疗时间的结束时点为参考。若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如果在所确定的护理期限到期后确实需要继续护理,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