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在眼睛斜视,术前没有说会对眼睛造成危险,我想问这属于医疗事故吗? |
释义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因此,美容损害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医疗事故。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眼睛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多久 因眼睛发生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是45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医疗事故,医院,医疗事故造成左眼睛失明,要医院赔偿损失? 医疗事故致人损害的,需要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取钢板钢钉时医生又把骨头弄断了,有很多人告诉我说是医疗事故,我想问问律师您这是属于医疗事故吗? 可以起诉至法院进行伤残鉴定,如就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可申请当地卫生部门介入。根据我国有关医疗事故伤残等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患者的人身损害程度,医疗事故登记可以分为四个等级:1、一级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死亡又或者是重度残疾;2、二级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已经中度残疾又或者是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了严重功能障碍;3、三级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4、四级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出现了明显人身损害,造成了其他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第七条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由于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叫热带念珠菌,我查了一下这种真菌属于大量使用抗生素造成,现在病情很危重,我不知道这个算是医疗事故吗? 术后感染是否算医疗事故,要看情况。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违反了医疗规章,实施了造成患者术后感染的行为的,算医疗事故。如果是因患者自身过错造成的,医疗人员无过错的,则不算医疗事故。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我想问一下,关于哪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等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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