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立的,是民事主体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也是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2、其他原因。除合同之债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因缔约过失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可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等等。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