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侦不立案受害人可向上一级的公安、检察机关提出复议。 公安机关进行经济侦查期间,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的强制措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以后,可视案情需要决定什么时间抓人,没有具体时间规定,一般情况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了。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内转捕。如若经侦大队立案但没有抓人,有以下三种途径可以解决: 1、向派出所提出复议; 2、向法院提起诉讼; 3、向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