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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局可以跨省查个人信息吗
释义
    警察有权限查异地人员的信息。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该怎么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如下:
    1、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存证据、抢救伤员;
    2、向交通警察报警;
    3、在确保区安全的情况下,将车辆转移到不影响交通的位置上并树立危险标志;
    4、撤离现场,等待交通警察来处理后续事宜。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如下∶
    1、报案,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查勘定损,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单证齐全后,调查核实有关证明及资料分权限核批;
    4、理算复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赔付结案,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财务对赔付确认后,到保险公司索赔。
    二、在外地身份证到期了怎么换证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身份证可以在异地的受理点换领,以下人员的身份证,异地不予受理:
    1,对于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2,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3,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4,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等,事先咨询受理点的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异地换领、补领身份证的资料及手续: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4,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
    (1)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2)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群众都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
    三、社保卡省内是否算异地
    社保卡省内不算异地。
    新社保卡可以全省通用。只有持有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参保人才能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才能实行“全省通”。新社保卡即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还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银行对该卡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社会保障卡的作用如下:
    1、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
    2、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询本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4、可持卡到医院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到药店买药;
    5、办理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
    6、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7、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社保事务,进行求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职业培训等;
    8、用于身份证明。
    社会保障卡信息包含卡面基本信息和卡内信息。其中卡面基本信息为持卡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卡内记载了持卡人的个人状态(如就业、失业、退休等)、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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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0: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