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孩子归女方财产的分配: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2、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等情况,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3、当事人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4、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5、夫妻之间的财产可以二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失败,可以由法院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