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也就是说,对于购买食品、药品的情形,最高院是支持态度的,而对于食品、药品以外的消费品,法院不予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赔偿要求。虽然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具有牟取个人利益的行为,但相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对社会的危害而言,职业打假行为对其具有一定的威慑力,有其存在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