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无需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夫妻一方可通过调解或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离婚。完成登记或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即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可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无需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1、2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准予离婚。根据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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