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社保不存在降低社会保险金的基数,提出社保最近开始要降低社保基数,是把基数和费率混为一谈了,基数是基数,费率是费率,参保人员向社保局缴费的多少,就是按照收入基数来计算,基数每年都在变化,基本上是半年一总,费率是按照基数的多少计算出员工和企业上缴社保局的计算系数,企业轻装上阵,减轻了负担,踊跃为职工上缴社会保险,对三方个人,企业,社保都是利好,皆大欢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