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省内:倡导来(返)溪人员要自主报备,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我市后立即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2.省外:倡导来(返)溪人员要提前报备(可当日报备),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我市后立即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第3天再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一、最新通告 1.即日起,域外来(返)沈人员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过登录“中国沈阳”网站疫情防控专栏,查询本公告扫描“来(返)沈人员自主报备”二维码,线上向目的地社区(村)进行报备。 2.全市社区(村)收到域外来(返)沈人员报备信息后,要立即开展排查,按照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要求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3.域外来(返)沈人员入住宾馆、酒店等场所,在办理登记前要完成报备,方可入住。 二、措施 1.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公交枢纽等重点部位,商场、酒店等人员聚集场所及小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来沈人员自主报备”二维码,提醒域外来(返)沈人员完成报备。 2.机场、车站等关键点位在查验域外来(返)沈人员“辽事通”健康码、通信行程卡及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的同时,要核验其报备信息。 3.凡不主动报备、故意隐瞒行程、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后续保证 1.持续抓好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2.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 3.采取积极措施,珍惜好、维护好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