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不管制,但由于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十分迅速,先前的法规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在现有的无人飞机中,采用了画面实时回传技术,操控员可以随时掌握无人机的飞行状态,及时调整飞行方向,并且内置了GPS导航自动驾驶系统,能有效规避风险。因此,在先进的无人机技术下,没有必要限定无人机必须在视线之内飞行。但还是要避免以下几个敏感区域: 1.机场 2.北京六环以内 3.高压电线等高架设施 4.军事及国家机关敏感区域 5.高层建筑以及人群聚集的地方 注:如果测区附近有以上敏感区域,就请先咨询无人机厂家,确定所在位置不是禁飞区后,方可操作无人机,如果是禁飞区,可以去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四)飞行活动性质;(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