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合同的要约的效力是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要约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一、要约和承诺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a.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b.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3、生效不同 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撤回、撤销不同 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二、发出要约要满足什么条件? 发出要约要满足如下条件: 1、要约人具有作出要约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希望与特定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该意思表示应当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