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居住地变更申请的步骤是什么? |
释义 | 缓刑人员变更居住地需向考察机关申请批准,依法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不包括羁押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可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由公安机关交由考察机关进行考察。缓刑考验期根据原判刑罚不同而有所不同。总之,缓刑人员变更居住地需经考察机关批准。 法律分析 一、缓刑变更居住地申请需要哪些手续 缓刑人员要变更居住地的,需要向考察机关申请,经考察机关批准后,才能离开居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缓刑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它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 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 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 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 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缓刑的考验期,根据原判刑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同时,缓刑考验期的期限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缓刑人员在考验期间,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所以要变更居住地,需要向考察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离开。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间如需变更居住地,必须向考察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缓刑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包括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要求报告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等。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缓刑考验期限根据不同判决情况而定。因此,变更居住地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确保获得考察机关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一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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