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员工未按照法律规定提起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本月的工作天数支付相应的工资。如因劳动者未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