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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建立哪些制度?
释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建立以下主要制度:第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措施。第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第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六,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七,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第八,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以及加工检查措施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应做好哪些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9条、60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如实记录相关信息,这是建立可追溯制度的前提。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必须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这是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法定义务。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不得凭空捏造、涂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这样可以在出现问题时及时追溯,法律规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严格把关,严格审查食品添加剂的来源。1.查验添加剂许可证。按照本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必须取得许可。因此,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首先要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确保所采购的食品添加剂为合法企业生产的产品。2.查验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是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或者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3.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以便日后查询。如果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部门可以通过查验这些记录、票据,追查问题产品出现的具体环节,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安全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拒绝进货。如果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予以验收进货,则责任随即转移到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一方。因此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避免因盲目采购不安全食品添加剂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旦造成食物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四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等四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但需要注意,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与前述八类严重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相比,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四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相对较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虽然比原法规定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还是加重了,但这是本法第三个以货值金额的倍数计算的罚款幅度,也是按货值金额倍数计算的最轻的罚款幅度。二是既没有拘留有关责任人的人身罚的规定,又在吊销许可证的资格罚前,增加了“责令停产停业”的过渡性行政处罚手段,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可以加重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
    消费者因食品受到损害的,应当向生产者还是经营者要求赔偿?
    《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食品抽检处罚经营者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第四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没有营业执照贩卖食品怎么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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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3:19:26